十五周年经典案例作品之三
在开放式的公园里散步摔伤该由谁来买单?
文/李忠宝云南天外天(楚雄)律师事务所
全文字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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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笔者亲自承办的一起市民在开放式的公园里散步时因地面盖板突然断裂塌陷摔伤引发的纠纷为例,针对办理此类案件的代理思路以及受害人如何收集固定证据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公共场所;侵权纠纷;举证责任;责任分担
案情简介
年6月的一天傍晚,袁某在某公园散步时,地面盖板突然断裂塌陷,袁某掉入排水沟中,造成袁某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左膝关节腔及髌上囊积血;左小腿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袁某及家属多次找到公园的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协商均未果,无奈之下袁某委托笔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摔倒现场/
审理经过
(一)一审情况
被告公园的建设者及管理者某局辩称:被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未尽到谨慎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导致身体受伤,应由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在原告受伤的某公园,被告聘请了物业公司对公园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对公园内设施设备及整体环境进行巡查管理,对公园内需要修缮的地方进行记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上报维修。
导致原告受伤的盖板断裂处,在之前的巡查工作中已经发现盖板出现裂痕,及时安排了安保人员按照规定在盖板四周放置四只警示锥筒,以提示行人盖板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已经上报公司安排维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已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被告一审答辩认为自身对原告的损失无过错,并提交派出所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年6月X日晚20时44分许,原告袁某在某公园北门附近广场上观看他人跳广场舞时后退踩在广场排水沟地面盖板上,排水沟地面盖板断裂塌陷,原告袁某跌入排水沟受伤。
随后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原告袁医院治疗,诊断为:
1.左胫骨平台骨折;2.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3.左膝关节腔及髌上囊积血;4.左小腿软组织损伤。
医院住院治疗21天,于年6月24日出院,原告袁某经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医疗费.85元,门诊费.7元。年9月4日,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袁某此次左膝关节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后期医疗费为元。
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某经济损失.94元;
二、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均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经笔者分析,一审法院尽管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部分诉求,但是在赔偿标准的认定上有瑕疵。
结合笔者所掌握的证据,在二审中提出如下代理思路: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农村系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为证实上诉人居住在城镇的事实,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除提交了工资说明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外,还提交了云()楚雄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而一审法院遗漏了不动产权证书,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长期居住在楚雄城区,收入来源于城镇属事实认定错误。
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其经济收入来源于城市,经常居住地在楚雄城区。
2、一审判决按照农村常住居民标准计算袁某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袁某华的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案件受害人虽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本案中,伤亡者事故发生时在城市居住满一年以上,在居住期间连续性12个月以上的经济收入来源均来自城市,计算损害赔偿标准就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高尔斯华绥曾说:“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厦,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本案在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和当事人的全力配合下,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笔者的观点,当事人取得了近15万元的赔偿。
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虽然对管理者已经尽到相应管理职责的证明责任在于被告某局,但受害人依然要对损害后果,损害与公园沟盖板断裂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证明。
倘若事发时受害人没有及时报警,那么诉讼阶段就没有相应的出警记录,就很难证实原告是在公园受的伤,继而向公园的管理单位主张赔偿的诉求可能会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起事故发生后,原告一直处于治疗过程中。原告委托笔者办理此案后,原告在笔者的指引下,提供了出警记录、证人证言、工资说明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主要的收入、支出以及经常居住地均为城镇。
为了能帮当事人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在开庭前笔者积极搜集相关证据。
可喜的是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按照城镇生活水平判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调解阶段笔者的委托人仅要求某局支付8.6万元,二审最终判决赔偿数额近15万元,令委托人比较满意。
看到自己尽心尽力承办的案子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看到当事人脸上洋溢着笑容,心里面就有一份踏实的满足感。
而案件之所以有如此可观的结果,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及其家属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证据保全意识,事故发生后就及时报警,并咨询律师。否则,案件结果可能就会截然不同。
律师寄语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事故发生,但很多受害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是自身的原因,自认倒霉,不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还有一部分人,事故发生后,一心只想着对伤者进行救治,而忘了保护现场,以及对证据进行采集和固定,导致进入诉讼阶段时无法提交有效的证据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佐证,导致案件败诉。
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及管理者来说,基于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在管控范围内造成他人损害的风险难以避免。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案件一般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容易处于劣势一方。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作为公民,遇到此类事故,要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同时尽可能的录音、录像,把证据收集固定下来,以便为后续的索赔做准备;
2、作为公共场所的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一定要尽到自己的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者张贴警示标志,同时,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如果有条件,尽可能的对人流量比较大的地方安装监控设备,以便保留自身已尽到管理职责的证据和游客自身存在过错的证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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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宝,云南天外天(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忠宝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公安边防部队服役13年,期间,先后在边防检查站、法制科、侦查队等部门工作,并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和肯定。
擅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同时以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业务作为主攻方向。尤其在刑事辩护中有着独特的思维方式、办案技巧,更能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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