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驾驶电动车撞人家长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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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因电动车便捷,很多人选择这一代步工具。但如果是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出事故,家长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就比如下边的这个案例。年7月28日,广西荔浦县蒙某(14岁)、何某明(15岁)向何某涛(15岁)借用其母亲何某平的桂林GG二轮电动车驾驶,由蒙某驾驶自双江镇往花篢镇方向行驶,行致双江镇计生站门口时,将路边行走的韦某龙撞伤。发生事故后当事双方均未报案,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受害人的家属于年7月29日到桂林市交警支队荔浦大队报案。因事故现场已不存在、肇事者未到交警队接受调查,交警队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但出具了荔公交认字[]第08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蒙某、何某明将受害者韦某龙送至双江镇卫生院进行治疗,何某明的父亲何某德支付了元医药费。韦某龙因交通事故造成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于年7月28日至8月10日在双江镇卫生院门诊治疗,共花费了医疗费、检查费、误工费等共.92元。受害者韦某龙多次找肇事车辆的车主何某平,协商赔偿事宜,何某平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受害者韦某龙请求荔浦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工作者为其诉讼到荔浦县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决肇事者蒙某、何某明的监护人及肇事车辆车主何某平共同赔偿受害者韦某龙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蒙某、何某明、何某涛对受害人韦某龙造成的损害,应由蒙某琼、何某德、何某平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蒙某的监护人蒙某琼承担55%的赔偿责任即.26元,何某涛的监护人何某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77元,何某明的监护人何某德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89元。

作者:赖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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